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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转化犯的认定的几种情形

2016-02-28 17:26:34 来源:王绍云


聚众斗殴转化犯的认定的几种情形

一、聚众斗殴罪的刑法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罪的概念

根据上述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环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聚众斗殴转化犯的认定的几种情形

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转化犯的认定存在如下几种情形

1、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事前预谋实施斗殴,并对斗殴过程中可能致人重伤或死亡有概括性故意,或者在斗殴的过程中,明知本方人员有可能致人重伤或死亡,仍持默认,不加制止等放任态度,则不论其是否直接实施伤害或杀人的行为,都应对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共同故意加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均应承担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的积极参加者对斗殴过程中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均有概括性认识,又相互配合,共同加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即使能够查清楚造成伤亡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应根据各共同加害人参与斗殴的地位、作用、程度等情节以及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分别裁量刑罚。

4、在聚众斗殴中,各行为人共同加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但难以查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所有参与共同加害的行为人均应按照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应根据各共同加害人参与斗殴的程度、作用等情节,酌情适用刑罚。

5、聚众斗殴中,伤及无辜、致人轻伤,以聚众斗殴罪论处。致无辜群众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 故意杀人罪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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